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