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6〕第3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配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行政复议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申请或者经行政复议机构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相关材料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同意。 第十五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依法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期…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答复通知,连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答复通知,连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答复通知应当载明案件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转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调查取证的过程可以根据需要记录,… 第二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应当制作记录,由当…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制发书面通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中止或者终止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需要查阅、复制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等相关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中国人民银行就本单位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