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转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