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答复通知,连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答复通知,连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答复通知应当载明案件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转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调查取证的过程可以根据需要记录,… 第二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应当制作记录,由当…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制发书面通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中止或者终止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需要查阅、复制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等相关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中国人民银行就本单位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