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应当制作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