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制发书面通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通知当事人。

听证可以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相关记录,由参加听证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参加听证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听证员在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