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中止或者终止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