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需要查阅、复制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等相关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安排现场查阅、复制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查阅、复制的时间和地点。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场。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应当向行政复议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在查阅、复制过程中不得有涂改、毁损、隐匿、调换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