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配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行政复议人员。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