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