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申请或者经行政复议机构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相关材料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同意。 第十五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依法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期…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