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