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三百条 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二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队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三条 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 第三百零五条 军用舰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六条 国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七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火箭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 第三百零八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第三百零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在执行司礼任务时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二条 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 第三百一十三条 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一十四条 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三百一十六条 军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第三百一十八条 奏唱军歌时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一十九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二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