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零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百零二条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零二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队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逢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有条件的,应当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位置。 第三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