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百零二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队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逢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有条件的,应当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