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节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三百条 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二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队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三条 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 第三百零五条 军用舰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六条 国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二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