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军委机关部门; 战区机关,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机关; 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 第二百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