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军旗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制作;
军旗的请领经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审核后,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
军旗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单位等级发生变化、军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时,应当换发新军旗,旧军旗存入军史馆(荣誉室)或者交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保管;
军旗不得私自制作,不得外借。
军旗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制作;
军旗的请领经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审核后,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
军旗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单位等级发生变化、军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时,应当换发新军旗,旧军旗存入军史馆(荣誉室)或者交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保管;
军旗不得私自制作,不得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