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三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节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二条 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 第三百一十三条 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一十四条 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三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