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三条 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