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丧事活动;

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商业活动;

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