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丧事活动; 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商业活动; 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