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四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节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三百一十六条 军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第三百一十八条 奏唱军歌时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一十九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三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