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人身扣留措施,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身扣留(以下简称扣留),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反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海关实施扣留,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文明、及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第五条 海关实施扣留应当由持有海关查缉证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海关工作人员)执行。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发现有下列行为涉嫌走私犯罪的,经当场查问、检查,可以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适用扣留: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实施扣留,但在实施扣留时应当自被扣留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4小时以内查问完毕,且不得送入扣留室: 第九条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对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第十条 海关在实施扣留的24小时内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延长扣留时间: 第十一条 对已经排除走私犯罪嫌疑,或者扣留期限、延长扣留期限届满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的适用范围、期限和程序实施扣留,禁止下列行为: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确有必要实施扣留的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制发《扣留决定书》实施扣留。《扣留决定书》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 海关实施扣留时,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出示查缉证并且告知被扣留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十五条 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扣留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作好记录。对被扣留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通知家属、单位的,应当经其确认后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不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解除扣留的,海关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其认为可以依赖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等人将其领回;对身份不… 第十八条 被扣留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海关实施扣留而使被扣留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海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将扣留时间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在实施扣留的24小时届满之前,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制发《中… 第二十条 对于被扣留人,海关应当在实施扣留后8小时内进行查问。 第二十一条 对被扣留人解除扣留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解除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解除扣留决定书》),并注明解除扣留时间,由被扣留人在《解除… 第四章 扣留室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情形外,在扣留期间,海关应当将被扣留人送入扣留室。 第二十三条 扣留室的设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应当建立以下扣留室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文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被扣留人的人身及携带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带入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于行凶、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的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 将被扣留人送入扣留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海关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存物品、文件清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暂存物品、文件清单》)经被扣留人签名或者捺… 第二十七条 扣留期间,实施扣留的海关应当为被扣留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扣留期间,海关应当依法保障被扣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扣留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期限决定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解除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存物品、文件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