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的适用范围、期限和程序实施扣留,禁止下列行为:

超出适用范围实施扣留;

超过时限扣留;

未经当场查问、检查实施扣留;

以扣留代替行政处罚;

将扣留作为执行行政处罚、追补征税款的执行手段;

扣留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