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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期限决定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解除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存物品、文件清单(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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