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实施扣留,但在实施扣留时应当自被扣留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4小时以内查问完毕,且不得送入扣留室: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