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不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同案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串供或者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犯罪证据的;
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
其他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立即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同案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串供或者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犯罪证据的;
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
其他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立即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