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解除扣留的,海关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其认为可以依赖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等人将其领回;对身份不明、没有家属或者无人领回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在本地无住地的,可以交由当地社会救助机构帮助其返家,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