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八条 被扣留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海关实施扣留而使被扣留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海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且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扣留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