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扣留期间,实施扣留的海关应当为被扣留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对在扣留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扣留人,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治,并通知被扣留人家属或者单位。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上述治疗费用由被扣留人或者其家属承担。但由于海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被扣留人患病或者受伤的,治疗费用由实施扣留的海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