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扣留室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情形外,在扣留期间,海关应当将被扣留人送入扣留室。 第二十三条 扣留室的设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应当建立以下扣留室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文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被扣留人的人身及携带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带入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于行凶、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的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 将被扣留人送入扣留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海关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存物品、文件清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暂存物品、文件清单》)经被扣留人签名或者捺… 第二十七条 扣留期间,实施扣留的海关应当为被扣留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