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扣留室的设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扣留室房屋牢固、安全、通风、透光,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

扣留室内配备固定的坐具、卧具,并保持清洁、卫生;

扣留室内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于行凶、自杀、自伤的等物品;

看管被扣留人的值班室与扣留室相通的,应当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扣留室应当标明名称,并在明显位置公布有关扣留的规定、被扣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扣留室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