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被扣留人的人身及携带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带入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于行凶、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的等物品。

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被扣留人有外伤、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对被扣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与被扣留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