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在实施扣留的24小时内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延长扣留时间:
拒不配合海关调查,陈述的事实与海关掌握的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明显不一致的;
经调查发现走私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有团伙走私犯罪嫌疑的;
经多名证人指证,仍拒不陈述走私犯罪行为的;
有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走私犯罪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
拒不配合海关调查,陈述的事实与海关掌握的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明显不一致的;
经调查发现走私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有团伙走私犯罪嫌疑的;
经多名证人指证,仍拒不陈述走私犯罪行为的;
有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走私犯罪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