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海关实施扣留时,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出示查缉证并且告知被扣留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