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扣留期间,海关应当依法保障被扣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扣留人;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侵吞、挪用、损毁被扣留人的财物;
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其他侵犯被扣留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扣留人;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侵吞、挪用、损毁被扣留人的财物;
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其他侵犯被扣留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