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第十三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吊销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临时)符合证明: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 第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 第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依照《海上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吊销验船人员注册… 第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 第三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 第二十条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设施所有人…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 第二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照规定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或者不使用按照规定指派… 第三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的,依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 第三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秩序,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港务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者需要变更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 第三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 第三十九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海事… 第四十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第四十一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第四十三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或者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 第四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 第六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设施或者飞机遇难时,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的,依照《海上交通安… 第四十七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救助遇难人员,或者不迅速… 第四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实施救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 第七节 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第五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不按照海事管理机构限定期限打捞清除,依照《海上交… 第五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 第八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 第五十二条 本节所称水上拆船、海港、船舶,其含义分别与《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 第五十四条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在港口区域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船舶不遵守防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操作规程,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 违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海上交通事故,其含义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外派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