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