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设施所有人或者设施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