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包括下列情形: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
中国籍船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不提交《船旗国安全检查记录簿》;
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
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处理意见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