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