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 第三十五条 违反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秩序,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港务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处以欠缴船舶港务费的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