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