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吊销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临时)符合证明:

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不掌握船舶动态;

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