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 第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