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四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实施救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