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