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 第三十九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