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 第四十三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