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船舶不遵守防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操作规程,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的;
不按照规定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或者排放压载水;
不按照经批准的要求使用化学消油剂;
不按照规定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不按照规定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的;
不按照规定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或者排放压载水;
不按照经批准的要求使用化学消油剂;
不按照规定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