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九节 违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九节 违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外派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员外派服务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